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657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雷坪*******,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雷坪*******。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林×在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市××××××住院部7楼4号病房内盗窃了蒋×在2024年9月23日以2800元给妻子王××购买的一台蓝色华为荣耀200手机(12G+512G内存)。2025年5月17日11时许在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大药房,违法行为人林×将盗窃来的华为荣耀手机藏在药房货架内。2025年5月25日药房工作人员刘××在清理货架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林×藏匿的华为荣耀手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王××询问笔录、蒋××的询问笔录、刘××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林×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