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湖天)决字[2025]第085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小龙*******,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城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于2025年7月19日22时许,在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黄xx夜市吃夜宵,杨**在去往厕所的过道处遇到张x芯(未成年人),杨**将张x芯往包厢内推,张x芯拒绝并反抗后,杨**离开去上厕所,后杨**从厕所出来继续要求张x芯去包厢,遭到张x芯拒绝,杨**打了张x芯一耳光,张x芯还手抵抗后,杨**再次打了张x芯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