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85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6月底以来, 周XX在明知所从事的行为是帮助上线接收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被骗款的情况下,仍指使许XX多次在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郴州市等地以兑换USTD虚拟货币的形式,接收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被骗款。如:2025年7月7日,许XX安排司机杨X驾驶浙B3XXX9蓝色现代小轿车窜至浏阳市枨冲镇卫生院附近,以兑换USTD虚拟货币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汤XX被骗款30000元,时候将该被骗款交给周XX。2025年7月18日,周XX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与申辩;许XX、龙X、龙XX、杨X、龙XX的陈述;受害人汤XX的陈述;提取笔录及手机视频截图;到案经过;周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