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霞)决字[2025]第100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霞塘云乡永*******,现住邵阳县霞塘云乡永*******。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邵阳县霞塘云乡永固学校前面,陈××、陈××、陈××等人发生冲突,陈××在冲突中拿出水果刀、木棒相威胁他人,陈××并动手打了陈××两拳、踢了陈××一脚。
  以上事实有陈××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