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城)决字[2025]第1364号
被处罚人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缑氏镇柏谷坞村 ,现住缑氏镇柏谷坞村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2时许,曲××酒后在长沙市开福区××××与机动车司机谭×发生矛盾,用手拍打汽车。谭×报警后,望麓园派出所民警陈×(警号015853)、辅警朱××赶往现场处警,处警过程中,陈×要求曲××现场控制自己的行为,曲××在陈×处置过程中,趁陈×不注意,突然冲上去用右脚踹陈×的腿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1、曲××的陈述;2、证人证言;3、人民警察证;4、执法记录仪视频;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曲**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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