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城)决字[2025]第030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永江*******,现住湖南省宁远县立群*******。
现查明:2024年6月2日,周**和奉世桂微信转账3000元从微信账号为“国 国 国”的人手里都买了毒品冰毒一小包(两小条,每条重约0.01克),两人在双牌县友谊宾馆宿舍楼1单元601室奉世桂哥哥的房子里将冰毒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2024年12月1日,周**和奉世桂支付5000元从微信账号为“国 国 国”的人手里都买了毒品冰毒两小包(四小条,每条重约0.01克),两人在双牌县友谊宾馆宿舍楼1单元601室奉世桂哥哥的房子里将冰毒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2025年1月3日,周**和奉世桂微信转账5000元从微信账号为“国 国 国”的人手里都买了毒品冰毒一小包(两小条,每条重约0.01克),两人在零陵回双牌的路上将冰毒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2025年4月28日,周**和胡小辉在双牌县城南停车场的胡小辉家地下室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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