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1818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现住岳麓区湘仪路93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02时,违法行为人龚××、姜××、马××、杨××在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小区“××××”二楼包厢内,利用扑克牌进行最低50元起的“三打哈”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龚××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