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石桥乡马鞍社区1*******。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8时许,违法人员彭**到双清区佘湖一品安置地二期工地阻工,彭**阻工时用石头砸坏工地挖机的门窗玻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