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136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李××明知任何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仍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账。2025年7月7日,李××自己名下长沙银行账户(卡号6214××××2445,开户行长沙银行××支行)出借给他人接收资金4000元,关联江西省修水县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李某某转入4000元。2025年7月19日,李××因涉嫌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经公安民警通知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