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高)决字[2025]第039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现住塘村镇曲龙村3组*******。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XX时10分许,XX驾驶号牌为湘L20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二广高速XXXXm(XX收费站出口)时,因涉嫌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办法》对车辆类型有具体规定的除外)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XX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