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16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渣*******,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渣*******。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饮酒后,经过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盘龙湾小区坪里时被放在坪里广告牌拌了一下脚,随即其将广告牌扔在地上,该小区保安肖长德进行口头制止,张*冲向肖长德,并用手推了肖长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对违法行为人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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