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二)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老马*******,现住四川省三台县老马*******。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至14日,李x伙同陈xx、陈xx、陈xx三人两次在桃源县xxx路xxxx酒店房间内非法架设GOIP设备,其中李x、陈xx负责提供身份信息开房,陈xx、陈xx负责进入房间内架设GOIP设备,四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物证、书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陆佰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