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748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2025年3月27日,违法人姚X明来到新邵县酿溪镇九头岩村的一处房屋堂屋内,看到现场有30余人使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50元起,上不封顶,赌场有专人抽水。2025年3月27日至3月28日这两天,姚X明在该赌场以“打鸟”的方式多次参与赌“三公”,下注金额在50元至100元不等。姚X明共输了3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刘北平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及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