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五)决字[2025]第116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涟源市交通路人民医院路段被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27mg/100ml。经查,2021年8月5日,刘××因饮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2022年1月14日涟源市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刘××行为系再次饮酒驾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酒精检测鉴定、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