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霞)决字[2025]第100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霞塘*******,现住湖南省邵阳县霞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邵阳县霞塘云乡永固学校前面,陈××、陈××、陈××等人发生冲突,陈××动手打了陈××一下。
以上事实有陈××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