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852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左乡张窑村三组,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姚**通过微信分别向其老婆黎X婵、儿子姚X岐发送多条扬言要灭了其老婆全家等的威胁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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