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单位:佳怡酒****,地址:,法定代表人:伍***
  现查明:2024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有一个名叫“宋焘”的男子在冷水滩凤凰路348号入住,同时入住的还有一名女子(蒋怡晨),在这期间,凤凰路348号未按照规定对该女子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登记,我所民警随即传唤凤凰路348号店长向青玲(法定代表人伍云波的委托人)到凤凰园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向青玲如实供述了蒋怡晨于2024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在凤凰路348号休息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单位的陈述与申辩、蒋怡晨的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