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181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长沙雨花区左家塘*******。
  现查明:2025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朱××先后与干××、黄××在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区,向周边停放车辆后视镜上张贴涉黄二维码贴纸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微信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