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赤)决字[2025]第088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违法行为人周*在浏阳市古港镇家中吸食了两根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在浏阳市古港镇家中吸食了一根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9日17时许周*在长沙市天心区四方坪三十栋饭店(五一广场店)被民警抓获。经尿检,周*尿液内依托咪酯含量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抓获经过、尿检报告、户籍信息、电话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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