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下午,因刘XX与“阿翔”之前发生经济纠纷的事情,“阿翔”就要吕XX和廖XX去找刘XX要钱。廖XX找到王XX,叫王XX约刘XX出来,王XX通过快手找到刘XX并叫刘XX去XX玩。吕XX和廖XX两人就先到XX商场二楼梯间那里等王XX她们带刘XX过来。过了一会,刘XX来到XX商场XXX便利店那里与王XX、邓XX、蒋XX他们见面,见面后就说去XXXKTV玩,后走到友阿二楼楼梯间处,吕XX就叫刘XX还钱,刘XX说没有钱,吕XX就叫刘XX打手机微信看是否有钱,后看到刘XX微内有4元钱,吕XX就叫刘XX把转到廖XX的微信里面。后刘XX就打电话叫其父亲要钱,其父亲就给了刘XX5元钱,吕XX就又叫刘XX把5元钱转到了廖XX的微信里面。刘XX说没有钱了,吕XX就讲还钱还是挨打,刘XX说没有钱了,吕XX就讲那就挨打吧。后廖XX拿出一把西瓜瓢刀出来,吕XX就叫王XX、邓XX、蒋XX三个人动手打刘语诗,王XX、邓XX、蒋XX三人每人打了刘XX四个耳光,造成刘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