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121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先锋*******。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至07月19日,王×、谭×、谭×等人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楼××××××台球馆以每分20元至100元不等的赌注,采用“追分”的方式打台球进行赌博,三人互有输赢,所得款项均用于支付台费、助教费以及其他消费。2025年07月19日,王奇、谭*、谭浩三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王x、谭x、谭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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