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王仙*******。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晚,违法行为人黄×伙同曾××、江××、李××在曾××和李××共同开设的醴陵市××电竞酒店V09号房内使用电子烟杆吸食含有4-氟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黄×吸食毒品后开车带着江××去往醴陵市云××酒店。2025年7月19日,黄×在家属陪同下自行到我局投案自首。经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黄×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4—氟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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