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794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王仙*******。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下午15时,违法行为人江××伙同李××、曾××在黄×的黑色红旗车内(车牌:湘B×××21)吸食由江××从上线谢××(另案处理)处以每颗400元价格购买的含有4-氟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之后江××、李××、曾××乘坐黄×的红旗车回到曾××和李××在醴陵市××电竞酒店开的V09房间内吸食含有4-氟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025年7月19日,江××被我局查获。经对江××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4-氟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