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富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富里*******。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5时,违法行为人潘××伙同谢××及江××,由潘××驾驶牌照为赣J××××5的长安牌汽车从醴陵市前往长沙市开福区购买4-氟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通过江××与长沙的上线联系,购得10颗4-氟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烟弹,三人拿到4-氟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烟弹之后,在从长沙市开福区回醴陵的路上,潘××一边开车一边与谢××及江××三人一起吸食4-氟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2025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潘××被我局查获,经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潘××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4-氟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尿检提取及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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