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362号
被处罚人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现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6时许,违法人卜*窜至长沙市开福区附十号重建地27栋羊蝎子饭店附近处,将受害人程继安一辆卖卤虾的铁皮柜盗走,以90元的价格将其卖到废品回收店,非法获利用于生活开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卜*的陈述、受害人程继安的询问笔录、陈桂元的陈述、到案经过、盗窃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现场图片、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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