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决字[2025]第1886号
被处罚人汪**,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长沙市天心区猴子*******。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汪XX在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XX菜市场XX路入口附近买菜时,趁受害人米XX不备,将其放在卖菜摊位中间桌上的白色泡沫箱内的365元现金盗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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