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下午16时许,大祥区敏州西路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在银行内取现,该男子银行卡异常,有洗钱嫌疑,民警到达现场将违法行为人张×带至大祥公安分局执法办案区调查,经了解系违法行为而张×在浙江认识一名洗钱的男子,违法行为人张×在明知对方系电信诈骗的钱,还提供本人的工商银行卡(6222031202027616456)给对方,对方拿着张×的银行卡在浙江一家工商银行取现20000元后将银行卡给张×,张×想“黑吃黑”,2025年7月18日15时许张×回到邵阳,喊其朋友邓××陪同到大祥区敏州西路工商银行想取30000元现金出来消费,张×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后在大祥区邵州西路汇福佳苑抓获邓××和夏××,经调查,2025年6月份邓××帮一个微信名叫:司马懿的人过账,他介绍夏××出借其卡号为(6222031906006129642)工商银行卡帮对方过账2万元,夏××和邓××分别收取600多元的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员供述、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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