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翠)决字[2025]第088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何XX在邵阳市大祥区XX厂家属楼旁发现五桶油漆无人看守遂准备盗走自用,2025年7月11日何XX请求一个外号为“X宋”的朋友帮忙到邵阳市大祥区XX厂家属楼旁将五桶无人看守的油漆搬至车上并运送至何XX位于邵阳市大祥区XX府邸附近的家中存放,2025年7月16日何XX安排手下一名为“吴XX”的工人到何XX家中将这五桶油漆搬至其位于大祥区XX酒店后XX局家属楼电梯工程的施工现场并准备使用,2025年7月19日油漆失主接到消息称其油漆被何XX所窃遂至派出所报案,经联系何XX,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笔录、2.报案人笔录、3.证人笔录、4.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盗窃财物价值不足500元,情节较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