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禁)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因违法行为人程×辉的婆婆刘×英患有宫颈癌晚期,其经常通过刘×英的处方去医院开“奥施康定”。2025年7月18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程×辉和徐×生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C6栋3单元205房的家中,将3至4粒“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研磨成粉末,用开水将“奥施康定”溶解。再用注射器将盐酸羟考酮溶解液体注射到自己体内,满足自己吸毒的快感。于2025年7月18日19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C6栋3单元205房民警将违法行为人程×辉和徐×生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未使用完的“奥施康定”27片和一次性使用笔式注射针46副,经尿液检测,程×辉和徐×生的尿液检测羟考酮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程×辉和徐×生的陈述;2.抓获经过;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4.扣押文书;5.现场指认照片;6.尿检报告;7.前科材料;8.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犯罪记录:2009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分局强制戒毒;2018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海洛因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