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651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16时许,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郴州市北湖区中农批西5栋XXX档口里面小卖部内有人摆放赌博机器供人赌博。民警将小卖部老板曹XX带回进行询问,经询问,曹XX交代该小卖部内的赌博机器是2025年7月初的时候一名陌生男子摆放在该店,并将该赌博机器交由曹XX管理,并承诺每个月支付给曹**100元管理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