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121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望麓*******,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望麓*******。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XXX在长沙市芙蓉区德政街XXXX内趁受害人XXX睡着之际,将其放在桌上的一台黑色OPPO A5Pro 5G手机偷走。2025年7月19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XXX在长沙市芙蓉区XXXX的路边上将这台被盗的OPPO手机以420元的价格出售给XXX,现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受害人XXX的询问笔录;违法人XXX的询问笔录;证人XXX的询问笔录;XXX的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违法人XXX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