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101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奎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奎溪*******。
  现查明:2024年5月以来, 唐XX多次在安化县东坪镇XX城南钢材批发部实施盗窃,共盗窃螺丝帽、马钉共计358斤, 非法获利298元,盗窃所得由犯罪嫌疑人唐XX挥霍。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户籍底卡、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唐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唐**的行为构成盗窃,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唐**已被我局刑事拘留三十日,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