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禁)决字[2025]第087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金盆*******。
  现查明:2025年4月,违法行为人刘×与其男朋友彭×在其位于长沙市××区××街街道办事处向××社区向东南路67号12栋一单元××室的家中,彭×提供的毒品吗啡,以注射器的方式注射毒品吗啡多次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吸食毒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前科信息等证据材料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