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洞)决字[2025]第0967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湘滨*******,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湘滨*******。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凌晨, 叶**、刘梓杰、杨兵、朱胜果、刘文亮、曹勇等人在湘阴县××镇××村×××娱乐会所二楼一包厢内,使用扑克牌以“斗宝宝”、“开船”的形式进行赌博,单注赌资100元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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