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现查明违法嫌疑人陈*在2025年6月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共吸食7次毒品,第一次在2025年7月17日21时,陈*与丁冲在岳阳东站附近的加油站附近的车内一起通过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两个依托咪酯。第二次在2025年7月17日13时,陈*与丁冲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汉庭酒店对面的辅道内吸食了一个依托咪酯,第三次在2025Ian7月17日5时,陈*与丁冲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汉庭酒店对面的辅道内吸食了两个依托咪酯。第四次在2025年7月10日20时,陈*与袁辉在岳阳市南湖区一个小区门口的车上吸食了一个依托咪酯。第五次在2025年6月22日3时,陈*在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汉庭酒店对面的辅道一起吸食了半个依托咪酯。第六次是2025年6月初的一天,潘希于陈*在临湘市未来城台球厅附近一起吸食了一个依托咪酯。第七次在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潘希约陈*在临湘市太平洋酒店附近陈*的车内吸食了一个依托咪酯。以上事实有证据证明:1、陈*陈述与申辩;2、潘希,袁辉两人询问笔录;3、陈*、潘希、袁辉三人互相辨认笔录;4、陈*微信转账记录;5、陈*尿液鉴定结果;
以上事实有1、陈X陈述与申辩;2、潘X,袁X两人询问笔录;3、陈X、潘X、袁X三人互相辨认笔录;4、陈X微信转账记录;5、陈X尿液鉴定结果;等证据证实。
2012年7月年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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