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649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3时许,颜**在郴X市北X区冲口路XX院子二楼吃中饭,在走廊换饮料时,看到彭X红上厕所后,颜**为寻求刺激,跟随X娟红进入女厕所,在的第二个隔间位置,颜**蹲下来到通过隔门下的排气孔偷看彭X红上厕所。被彭X红发现后,跑出了厕所。
以上事实有彭X红询问笔录、颜**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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