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三)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洲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洲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早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罗**和其儿子罗加奇因为琐事与受害人罗柏春、陆秀桃发生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罗**使用拳头打了受害人罗柏春的头部和眼睛,用锄头打了受害人罗柏春的双脚,至受害人罗柏春眼睛、头部、脚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 2、受害人陈述 3、视频资料 4、物证 5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