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65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1时许,田**在沃尔玛对面发现一台没有熄火的灰色台玲牌电动车(车主廖淑辉),趁人不注意将车偷开走,来到五岭广场建设银行附近后,将偷来的台玲牌电动车停在建设银行门口熄火。进入银行办好卡后出来,看到一辆送外卖的车(车主王春威)停在旁边,没有拔钥匙,遂又将王春威电动车偷开走。
以上事实有廖淑辉询问笔录、王春威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田**询问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