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渌)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胡**携带弯刀驾驶其自己的三轮车独自窜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现代农业产业园红美人基地内(靠近河边),用刀割的方式,将基地内的灌溉PE水管割断盗走,盗取PE水管200余斤。 2025年7月10日上午,胡**携带弯刀驾驶其自己的三轮车窜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现代农业产业园红美人基地内(水泵房位置),用刀割的方式,将基地内的灌溉PE水管割断盗走,盗取PE水管100余斤。 2025年7月10日下午,胡**将所盗窃的PE水管340斤以一元每斤的价格售卖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附近一废品回收站,获利340元。 2025年7月18日,经株洲市渌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胡**所盗窃的PE水管认定价格为1254.2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