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禁)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为满足自己吸毒快感,2025年7月17日15时许,在长沙市XX区XX岭附近,从徐XX、程XX处以240元价格购买了三粒奥斯康定盐酸羟考酮片,后回到家中用水将羟考酮片溶解,用注射器将盐酸羟考酮溶解液体注射到自己体内,满足自己吸毒的快感。于2025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坡子街派出所查获;经尿液检测,张X的尿液检测羟考酮呈阳性。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从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多次从朱XX处购买羟考酮片,后采取上述同样方式进行吸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尿液检测报告;尿液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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