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安)决字[2025]第0478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袁X在临X市悟X酒吧玩的时候,其朋友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袁X吸食了几口后,袁X第一次吸食依托咪酯烟,然后,袁X多次从陈X、“鲁X”手上购买依托咪酯烟蛋并吸食,其中,202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袁X与潘X在临X市南X路群X路的一条巷子,吸食了依托咪酯;2025年7月15日左右,袁X与潘X在临X市未X城台球厅外面的路边上,吸食了依托咪酯;3.2025年7月16日的晚上,袁X在自己临X市城X南路114号的家中三楼卧室,独自吸食了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袁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袁X的毛发检测依托咪酯成分呈阳性的报告;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袁*三次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