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禁)决字[2025]第0874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洪山*******。
现查明:2018年,违法行为人向x因为吸毒的行为被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派出所治安拘留10日 。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向x伙同违法行为人王x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办事处桔园社区桔园x房以吞服的方式吸食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管制麻醉类药品);2025年7月16日、17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向x两次伙同违法行为人王珂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办事处桔园社区桔园xx以注射器注射的方式,吸食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管制麻醉类药品),违法行为人向x华的盐酸羟考酮尿检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向x本人陈述、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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