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135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违法人员李×在明知出借银行卡给别人使用属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广发银行卡(尾号9546)借给朋友收款过账,过账金额1700元为涉诈受害人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李×的称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记录;受害人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第第四项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