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平)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谭**骑电动车路过虎踞镇河东村时,到曾某种植的莲蓬地内盗摘了三斤左右莲蓬;7月19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谭**骑电动车路过虎踞镇河东村时,再次到曾某种植的莲蓬地内盗摘了4.15kg的莲蓬被当场抓获,从电动车内发现7月15日盗摘的0.35kg莲子,总计价值约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受害人曾某的陈述,现场照片,莲蓬、莲子实物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