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85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默戎*******,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和2025年7月15日, 龙XX受龙X、龙XX、许XX的雇用,驾驶车辆在湖南省郴州市、常德市两地以兑换USTD虚拟货币的形式,帮助许XX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被骗款,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如:2025年7月13日,龙XX接受许XX的安排,驾驶湘UHXXX3白色本田小轿车窜至郴州市XX体育馆附近,以兑换USTD虚拟货币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李X被骗款80000元。2025年7月18日,龙XX到浏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龙XX的陈述与申辩;2、龙XX、许XX、龙X、龙XX的陈述;3、受害人李X的陈述;4、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7、龙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龙**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