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官)决字[2025]第1856号

  被处罚人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现住浏阳市淮川街道联*******。
  现查明:2024年11月19日,沈XX为了非法获利,在未办理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张X(已行政拘留)驾驶鲁JXXXZQ白色重汽豪沃4.2米货车到浏阳市高坪镇XX出口花炮厂装了294箱“彩烟墙”烟花,当天晚上, 张X驾驶鲁JXXXZQ白色重汽豪沃4.2米货车运输上述烟花爆竹在浏阳市古港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沈XX的陈述与申辩;2、张X、黄永XX、杨XX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扣押物品清单;5、到案经过;6、 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汤初红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