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小)决字[2025]第1239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小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小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XX明知银行账户不能非法出借给他人使用而于2025年6月19日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卡号为6215697500012080193的中国银行卡非法出借给“亮亮”(真实身份暂未查实)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经查受害人陈X被诈骗资金69369元当中有20000元转入谭XX账户中。谭XX从中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谭×飞的询问材料,银行交易流水,受害人陈兵的报案材料及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