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1162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廖××的朋友严×在阳××的朋友“二哥”(外号,真实姓名不详)处借了2000元钱,阳××受“二哥”的委托找廖××帮忙联系严×,阳××与廖××因言语争执发生口角。2025年7月17日19时许,阳××伙同李××驱车赶至涟源市七星街镇××村拦截廖××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阳××、李××二人对廖××进行殴打,致使廖××受伤。2025年7月18日,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阳××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廖××的陈述、视频资料、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阳**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