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康)决字[2025]第015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康王乡三甲村新彭*******。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XXX酒吧玩耍期间,见其朋友(真实身份不详,未到案)正在吸食掺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遂与其共同吸食。
2025年6月中旬某天22时许(具体日期不详)及2025年6月2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X两次在嫌疑人“啊X”(真实身份不详,未到案)手中以300元现金的价格,每次购得1个,共够得2个掺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后,均在其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的家中全部吸食。2025年7月19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法行为人彭XX毛发样品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彭XX自2024年开始吸食毒品,2024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毛发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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