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段X受雇于他人窜至长沙市芙蓉区长星路附近;雨花区汇金路附近;芙蓉区古曲路附近;雨花区韶山南路附近;开福区浏阳河街道附近;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附近;岳麓区金山桥街道新城XX花都小区附近等区域,针对沿路停放的车辆,在车辆后视镜上粘贴涉黄小卡片。2025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及照片;天网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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